未成年人能否成为遗嘱受益者?
2026-10-21贵州毕节法律顾问咨询民商事
未成年人能否成为遗嘱受益者?
从权利能力角度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成年人自出生起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包括财产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年龄仅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度,不影响其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立遗嘱人指定未成年人为受益者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遗嘱效力的特别限制。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未成年人属于此类情况(例如年幼且无其他生活来源),而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未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则该遗嘱中涉及处分该必要份额的部分无效,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法扣减相应遗产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
关于权利行使的程序。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被法律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在继承开始后,未成年人不能独立实施复杂的法律行为。
1.对于遗嘱继承:未成年人作为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遗嘱继承人,其继承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对于遗赠:若未成年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其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作出。若法定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产的管理与保护。在未成年人取得遗产后,该财产归未成年人所有,由其监护人代为管理。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该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
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患有精神疾病者能否办理有效的公证遗嘱?
患有精神疾病者能否办理有效的公证遗嘱,核心判断标准并非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这一医学诊断,而是其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是否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要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在进行公证遗嘱时,经法定程序鉴定或医学证明处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如重度精神病发作期、严重痴呆等),则其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的公证遗嘱无效。若当事人仅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订立遗嘱通常被认为超出了“相适应”的范围,且遗嘱要求极高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通常也被认定无效。如果精神疾病患者处于间歇性精神病的缓解期,或者病情轻微,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及公证员现场询问、观察,确认其在立遗嘱当时神志清醒,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理解遗嘱的法律后果,则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时办理的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通常会格外谨慎,可能要求提供近期的精神状态医学证明,甚至邀请精神科医生在场辅助判断,以确保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法律要求。患有精神疾病并不必然导致公证遗嘱无效,关键在于立遗嘱时的具体精神状态是否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应当在公证员面前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遗嘱人神志不清,或者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的,不得办理遗嘱公证。
未成年人具备成为遗嘱受益人的法律资格。在实际操作中,关键在于确保遗嘱内容不违反“必留份”制度,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办理继承或受遗赠的相关手续,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设立涉及未成年人受益的遗嘱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完善遗嘱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